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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发布7起典型违法案例

时间:2024-12-11 06:13:49 来源:直播吧斯诺克 点击:186次

  为进一步提升市容环境卫生秩序,加大城市树木保护力度,巩固综合治理成效,近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发布7起典型违法案例,以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推动增强全社会遵法守法意识,现予转载,供参考。

  2023年5月17日,天津市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科巡查发现,津南区海沽道(辛柴路-卫津河)部分绿化因养护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致使树木死亡,津南区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科将该问题线索移送至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2023年8月23日,支队针对该问题线索,向天津第二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询问。该单位表示此路段绿化项目养护管理单位是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同时提供相关绿化工程养护协议予以佐证。经过固定证据、核实确定责任主体,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对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予以立案调查,相对人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认对海沽道(辛柴路-卫津河)绿化未尽养护职责、致使树木死亡的事实。

  《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护管理单位不尽养护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致使树木死亡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可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的罚款。

  经天津鑫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死亡树木的价格评估,该案所涉死亡树木主材基价总计约74202元。2023年12月27日,津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某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2.26万元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并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规定对树木进行了补植。

  2024年4月10日下午4点10分许,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有关部门转办问题线索,反映天津市南开区雅安道与密云路交口有人未经批准擅自砍伐树木,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当场进行勘察取证,在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履行立案程序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要求其于2024年5月6日前补种相同品种、相同数量的树木。2024年4月10日至4月23日期间,执法人员对实施工程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于2024年4月23日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砍伐树木。

  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城市树木的,应当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报送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城市树木迁移方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对城市树木迁移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

  因下列原因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树木已经死亡的;(二)发生检疫性病虫害,采取防治措施未能有效治理的;(三)因工程建设、影响人身或者居住安全、危害公共设施运行安全等原因确需迁移但无法迁移或者无迁移价值的;(四)因树木衰老需要更新且无迁移价值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审查砍伐城市树木申请时,应当进行现场查勘,能够采取迁移措施的,不得批准砍伐。

  2.《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事先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迁移城市树木并报送城市树木迁移方案,或者未按照城市树木迁移方案进行迁移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责令限期补植,并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市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75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违法相对人已采取补种的补救措施,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024年5月23日下午14时,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有关部门转办问题线索,反映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443号有人违规截除树冠。天津市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到达当场进行勘察取证,在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孙某履行立案程序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已过度修剪的树木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2024年5月23日至5月27日期间,执法人员对相对人孙某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于2024年5月27日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1.《天津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一)向绿地、树穴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二)占压绿地,损害树根、树干、树皮,利用树木搭建违章建筑;(三)占用住宅小区绿地,种菜或者饲养家禽家畜等;(四)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照明灯具或者其他物品;(五)在绿地内取土、用火、烧烤;(六)违反有关标准规范截除树冠;(七)其他破坏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2.《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损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树木死亡的,处以树木基准价值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南开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孙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孙某已于案发当日采取了补救措施,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2024年4月21日下午4点41分,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群众举报,宝坻区渔阳路与钰华街交口北侧铺设网络管道分包工程施工时,现场施工人员对园林绿地进行破坏。支队执法人员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勘察取证,在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履行立案程序,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2024年4月23日,执法人员对施工单位做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

  《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严禁违法占压、破坏园林绿地。严禁占用园林绿地后迟延恢复。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天津市宝坻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已于案发当日由天津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改正,当事人也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相关问题已整改完毕。

  2024年4月28日晚11时,天津市静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子牙经开区高新产业园工作人员举报反映,高新园区一号路附近有车辆倾倒泥浆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到达高新园区一号路涉事现场,联合高新园工作人员对涉事车辆进行控制,并进行现场勘查取证。经核查,涉事车辆运输物为工程泥浆,车主已弃车逃逸。执法人员依据现场勘查记录、收集证据等情况,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并及时联动属地公安部门开展联合查处工作。4月29日,属地公安部门对涉事车辆进行扣押,经公安部门调查,涉事车辆所有人为韩某某。执法人员与韩某某取得联系、责令其到支队接受调查询问。经调查,韩某某运输和倾倒工程泥浆的行为未取得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

  1.《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运输建设工程废弃物的,应当随车携带建设工程废弃物处置核准证明,按照市容环境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时间、路线、数量,将建设工程废弃物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不得丢弃、撒漏,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设工程废弃物。

  2.《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静海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生活废弃物管理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对相对人韩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并依法、及时履行了整改义务。

  2024年3月18日,天津市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巡查发现,有运输车辆在东丽区龙宇道与环宇道交口运输建筑垃圾。经现场调查,运输车辆属于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运输人员现场未能提供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等相关证明文件,执法人员立即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并制作《现场勘察记录》《现场证据(照片)登记表》。2024年3月20日,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立案程序,对相对人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同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1.《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批准。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实施工程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东丽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相对人天津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已按要求履行处罚决定,现已结案。

  2024年3月27日上午9时,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河北区小红星桥附近巡查发现,天津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渣土运输车辆从施工工地驶出后存在车轮带泥污染道路的行为。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叫停该公司运输车辆,并进行现场勘察取证。经查,该车辆车轮带泥污染道路面积达370平方米。经基本固定证据之后,依法对天津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立案程序,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相对人限期清洗污染道路并接受复查。

  《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运输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车轮带泥污染道路;(二)运载垃圾、渣土、泥浆、砂石、煤炭和其他散体物料的,应当使用密闭运输工具;(三)严禁运输车辆所载物沿途泄漏和散落。

  违反前款第(一)、(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可按每平方米处五十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每车处一百元以下罚款。

  天津市河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据《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天津市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相对人于规定时间内完成污染路面清洗并自觉缴纳罚款,有关问题已整改完毕。